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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屡遭家暴 法院发出“人身保护令”

发布日期:2023-12-01浏览次数:291
女子屡遭家暴 法院发出“人身保护令” “禁止马某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,如果违反禁令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……”4月19日,新疆乌鲁木齐市民王女士拿着米东区人民法院发出的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,这让长期处于家暴恐惧中的她有了“护身符”。  据悉,这也是201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正式实施后,新疆法院发出的首份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。  4月15日上午,王女士来到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求助,她告诉法官,她和丈夫均系80后,两人结婚6年,儿子3岁。从两年前开始,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,从去年开始,两人矛盾不断升级,丈夫和她发生争吵时会对她拳脚相加。  王女士说,仅2015年6月至12月半年里,丈夫三次动手打她,最严重的一次,她无法忍受报了警,经公安机关对其伤情鉴定,她的伤情构成轻微伤,之后警方对丈夫做出行政处罚。  “我被打怕了,虽然公安机关对他作出了处罚,但是我希望能够有办法阻止他以后继续对我实施家庭暴力。”王女士说,她看到报纸上关于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报道后,来到法院寻求保护,她表示,自己没有固定工作,又考虑到孩子,所以不打算起诉离婚。  法官经审理证据并了解相关情况后,认为王女士的申请符合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相关规定。  4月18日,法官发出了米东区法院第一份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,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王女士及其丈夫的手中,同时还向其住所地的派出所、居委会直接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。  这份裁定书,对被申请人马先生提出了“禁止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”的要求。同时,法官对马先生进行了训诫。[page]  法官表示,如果马先生违反上述禁令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、十五金华婚姻调查日以下拘留。  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,自作出之日起生效。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失效前,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、变更或延长。  相关链接: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如何申请?  遭受家暴当事人应当如何申请?办案法官介绍,今年3月1日我国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实施后,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的存在,将反家暴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。对于受害者,“保护令”是一道护身符;而对于施暴者,“保护令”是一道紧箍咒,有很大的震慑作用。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这种民事法律救济途径,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筑起一道安全隔离墙。  根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规定,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;紧急情况下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申请,由法院记入笔录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有明确的被申请人;有具体的请求;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。  法院受理申请后,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;情况紧急的,会在24小时内作出。  (原标题:新疆法院为屡遭家暴女子发出首份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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